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市级决算草案的决议中,应当明确是否进一步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如需听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后2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重点整改部门、单位清单。
市人大常委会在年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审计及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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