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级预算及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区级预算汇总情况、市级决算及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