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