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