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5-04-14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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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 第四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 第七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开发区贯彻实施;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 第十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 第十一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 第十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 第十四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经营自主权。 第十五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 第十六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 第十七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解散或者破产,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保证供应。 第二十一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本条例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开发区周边设立配套协作区。 第二十五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