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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