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