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