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五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