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七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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