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七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