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六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