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