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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