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