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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