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