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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