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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