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