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四条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
申请人对补正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终止技术审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