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
审评、核查、审批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