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
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