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