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其他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检查员证或者表明其身份的文书、证件。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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