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