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