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