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