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