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