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二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