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五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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