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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