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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