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检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