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上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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