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等有关单位,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