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三条 制剂配制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不得对制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