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五条 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及时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