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章 设备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章 设备 第三十条 用于制剂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制剂配制和检验的要求,应定期校验,并有合格标志。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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