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章 设备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章 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