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