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