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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