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