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