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