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