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部门规章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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