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