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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