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七条 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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