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五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